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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议 自定义广告服务协议

发表于 2017-09-27 05:06:32 | 10783人看过0回复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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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全景城市自定义广告服务协议》

1.用户使用自定义广告功能,应遵守《用户协议》《平台管理公约》《版权声明》《服务协议》等VR全景城市所示全部协议、文件之内容。

2.用户使用自定义广告功能,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VR全景城市用户协议》4.12条所列情形;
(2)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信息;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5)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6)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7)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9)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0)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11)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2)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3)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4)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15)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误导内容;
(16)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7)载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信息;
(18)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19)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信息;
(20)载有任何处方药和烟草信息;
(2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22)其他侵害或可能侵害VR全景城市权益、导致或可能导致VR全景城市承担责任的信息。

3.用户自定义广告内容,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承担,与VR全景城市无关。

4.用户自定义广告内容,应显著标明“广告”,使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5.VR全景城市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VR全景城市向用户收取自定义广告制作功能开通、使用费用,该费用并非广告费用。自定义广告内容由用户自行制作完成并发布,VR全景城市不参与用户自定义广告内容制作、发布的任何过程,亦不参与用户的自定义广告内容所涉的广告经营活动。

6.VR全景城市无义务对用户拟发布的自定义广告内容及已经发布的自定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各项内容及自定义广告内容是否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要求通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等前置性程序及其他规范性要求进行审核,该等内容、程序、规范性要求由用户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与VR全景城市无关。

自定义广告内容发布后,VR全景城市发现或收到投诉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用户发布自定义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VR全景城市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个图片进行删除、下架、冻结账号等方式进行处理,用户知晓并认可,VR全景城市无需对此类自定广告内容是否实际违法进行审核以及向用户核实即可进行上述处理,且该等处理最终是否正确,VR全景城市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自定广告内容涉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由用户自行向广告审查机关报审,用户应自行确认自定义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已通过审查,VR全景城市无义务对该等事项进行审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8.对于用户自定义广告内容,VR全景城市将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实现一键关闭,VR全景城市该等行为不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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